【证据规定73条还能用吗】新《民事诉讼法》下的证据规定73条适用性探讨
关于“证据规定73条还能用吗”的问题,答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整合,原《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三条作为独立的条款已不再存在。但其核心精神和具体规定,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其他条款和司法解释得到了延续和深化,尤其是在证据保全、证据交换、证据披露等方面。因此,不能简单地直接引用原第七十三条,但其所承载的法律精神和要求,依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版本以来,司法界和社会公众对于旧法条的适用性,特别是涉及证据制度的具体规定,产生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其中,原《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定,其在新法框架下的“命运”尤其引人关注。
原《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回顾与背景
为了更好地理解新法下的适用性问题,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原《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内容。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提供。”
该条文的核心在于赋予了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并强调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这对于解决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而证据又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的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七十三条的历史意义与局限
- 积极意义:
- 保障当事人诉权: 针对弱势当事人或客观上难以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提供了一条重要的解决途径。
- 促进证据充分: 帮助法院获得更全面的证据,提高审判质量。
- 体现司法能动性: 赋予法院一定的调查权,体现了司法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主动作用。
- 潜在局限:
- 权力边界模糊: 对于法院“调查、收集”的范围和界限,以及“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在条文中并未得到非常精细的界定,可能存在一定的解释和适用空间。
- 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平衡: 在一定程度上,法院主动收集证据可能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和当事人处分原则存在潜在的张力。
- 效率问题: 法院主动收集证据可能耗费司法资源,影响审判效率。
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重塑
2021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对整个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改革,证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自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一些与原第七十三条精神相契合的内容,被整合、细化,并以更现代化的方式呈现。
关键修订与变化
新《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方面,更加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构建了更加完善的证据收集、出示、质证和审查体系。以下几个方面与原第七十三条的精神具有关联性,并且是理解“证据规定73条还能用吗”的关键:
- 证据的提出与交换: 新法更加重视当事人主动提交证据的义务。例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必须追加的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人民法院调取。” 这一条明确了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是对原第七十三条精神的继承和发展。
- 证据保全: 新法大幅度修改了证据保全制度,增加了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以及因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下,法院可以先行调取证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承接了原第七十三条中关于法院主动介入收集证据的理念,但更加明确了启动条件和程序。
- 证据调查令制度的完善: 新法在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 D(例如,技术鉴定、会计审计等) D,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调查令,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照执行。” 尽管调查令与原第七十三条的性质有所不同,但两者都体现了司法机关借助外部力量解决证据难题的思路。
- 信息披露制度的引入: 新法引入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当事人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披露相关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证据收集完全依赖当事人主动性的局面,强调了证据的透明度和对抗性。
- 强制措施的强化: 新法对于妨碍证据收集、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制裁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间接强化了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协助法院收集证据的义务,与原第七十三条中“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提供”的精神一脉相承。
原第七十三条精神在新法下的具体体现
虽然原《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作为一个独立的条款已经消失,但其所蕴含的司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主动介入收集证据、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精神,在新《民事诉讼法》的诸多条款中得到了新的生命和更精细化的体现。
1. 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必须追加的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人民法院调取。” 这里的“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与原第七十三条中的“当事人申请,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精神高度一致。法院主动调取证据成为一种在特定条件下的法定权力。
2. 证据保全的拓展: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不当行为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这实际上是法院为了防止证据消失而主动介入的一种表现,与原第七十三条鼓励法院主动收集证据的理念相符。
3. 辅助调查与证明:
虽然不是直接引用原第七十三条,但新法在其他制度设计中,也体现了法院发挥辅助作用的思想。例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法院可以依据职权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要求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这些都属于法院在特定领域主动介入收集或确认证据的体现。
4. 司法互助与国际视野:
在涉及跨境诉讼时,新法也为法院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来收集境外证据提供了框架。这进一步拓展了法院收集证据的途径,尽管与原第七十三条直接针对国内调查不同,但其核心是解决当事人因地理、法律等障碍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问题。
实践中的适用考量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理解“证据规定73条还能用吗”的问题,关键在于把握新法下法院主动收集证据的“边界”和“条件”。
法院主动调取证据的条件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法院调取证据主要应满足以下条件:
- 当事人申请: 通常情况下,法院主动调取证据是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进行的。
- 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 这强调了证据收集的障碍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当事人主观上的疏忽或不愿。例如,证据被国家机关控制,或者需要特定专业技术才能提取。
- 审理案件必须追加: 法院认为该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案件是必不可少的,具有关键性作用。
- 经人民法院准许: 最终是否调取证据,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审查决定。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例外情况
虽然法律原则上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这可以说是原第七十三条精神的更强力体现:
-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
- 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案件。
- 为防止证据灭失,保障司法公正,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
新法下证据制度的重心转移
值得注意的是,新《民事诉讼法》在强化法院在特定情况下的调查取证权的同时,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以及当事人之间就证据的质证和辩论。这意味着,即使法院调取了证据,也需要经过严格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外,新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各类证据的形式和效力都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形式,其收集、固定和审查的规定尤为重要,这反映了时代发展的需求。
结论
综上所述,原《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作为一个独立的条文已不存在于现行法律中。然而,其所承载的“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以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法律精神,已经通过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调查令制度的引入等多种形式得到了继承、发展和深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简单地引用原第七十三条,但其核心理念和要求,依然是理解和适用新法下证据制度的重要视角。
对于“证据规定73条还能用吗”这个问题,最准确的理解是:原第七十三条的文字条文已失效,但其精神和所解决的问题,在新法中通过更精细、更系统化的规定得以实现。 应当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理解和适用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力与义务。